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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
点击次数:3221  更新时间:2022-07-15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


苏建函价〔2022〕333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为有效防控新冠疫情,部分工程项目建设因采取防控措施导致费用增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对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的计取,制定如下指导标准:一、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由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和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组成。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是按照《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南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1〕606号)实施的措施费用;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是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基础上,由于各地疫情动态防控采取特别措施而增加的费用。二、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常态化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工程量清单列项和参考费率见附件。

三、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作为非常态、突发情况下发生的费用,主要包含内容和费用承担原则如下

(一)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1. 按疫情防控要求工地停工期间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安保人员的工资;

2. 按疫情防控要求工地停工后复工,复工后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

3. 增加核酸检测频次所发生的自费检测费用、来回交通费用;

4. 施工现场加强消杀、增加防疫管理人员、增加防疫物资发放费用;

5. 疫情防控部门要求对从低风险地区到项目所在地的管理人员和工人进行隔离,发生的隔离费用和隔离期间的人员工资;

6. 工期顺延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发生的赶工费用。

(二)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分担的费用

1. 除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安保人员外,其余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和工人因疫情防控工地停工,封闭在施工现场期间的工资;

2. 按疫情防控要求工地停工期间的机械停滞、周转材料、临时设施费用;

3. 由于交通管控,材料设备、机械和人员不能及时进场以及核酸检测频次增加占用施工时间,施工现场发生的降效费用;

4. 因交通管控,材料设备运输受限,发生交通管控路口的接引费用。

(三)承包人应做好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成本情况的记录,收集书面证明资料,及时办理签证,计价时不计取管理费和利润,不适用投标下浮率。对于协商分担部分,按照发包人承担比例不低于50%的原则计价。隔离、停工、窝工期间的人员工资标准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执行。

(四)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计入其他项目费,只计取税金。

四、因疫情防控政策加强影响工期的,按照以下原则顺延:

1. 工地停工天数根据疫情防控要求的停工、可复工时间计算,工期顺延。因承包人疫情防控方案不到位,不能及时复工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 由于材料设备、机械、人员不能及时进场以及核酸检测频次增加,造成工地窝工、施工降效的,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工期顺延天数。

五、对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

六、方舱医院等疫情防控应急抢建项目宜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形式。确定工程造价时应充分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大量集中投入对成本的影响,以及疫情防控、赶工、降效等费用。

七、本指导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省在建、拟建及已完工但未完成竣工结算的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和工期调整可参照本指导标准执行。各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适用本指导标准。



附件: 

1.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工程量清单2.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取费标准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11日